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給勞工的法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而今年勞動節適逢星期日,這天如果同時是勞資雙方約定之例假或休息日,勞雇雙方應事先協商約定在其他工作日補假1日,若需勞工出勤工作,當日工資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勞工局表示,實務上有發現雇主與勞工約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因適用對象不同,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沒標示勞動節是勞工的應休假日,導致遺漏沒給休(補)假情況。
另外,時薪制勞工於法定休假日當日出勤工作,雇主沒有按當天出勤時數加倍時薪發給(如:約定時薪168元,5月1日出勤3小時,僅發給504元,按規定應發給1,008元),因而有違反規定的情形。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在給予勞工休假及核算工資時,要注意上述規定,一旦違反,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