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早在18世紀中葉,森林保續作業觀念己經萌芽,森林經營訂定回歸年,進行分區伐採,再更新造林,有秩序地排列經營,到伐期齡後又可回歸收穫。因此,每年有伐採、有造林。
民眾也喜愛走入森林,養成森林中散步、休憇養生的習慣,使得森林成為人們尋找靈感與紓壓最好的場所。尤其德國民眾最羡慕森林工作者,許多學生也以林業人當作未來的工作志願。
1960年美國通過一則森林法案,内容闡述森林不只提供木材,對於森林遊樂、野生動物、牧草地、林木生產、水源涵養等,應進行多目標經營,分述如下:
- 森林遊樂:規劃森林遊憇養生的埸所,提供國民自然體驗的機會。
2. 野生動物:森林內之野生動物宜適當保育,如鹿、熊、松鼠、鳥類、魚類等。
3. 牧草地:國有林之牧草地,必要時可放租於農民,以供林牧綜合發展。
- 木材生產:林木經營區,包括伐採收穫、造林更新、集材運材等技術。
- 水源涵養:重要水資源之森林皆由政府收購為國有林,加以保護與培育。
以上多目標經營,於1960年美國西雅圖第5屆世界林業會議中,為各國與會代表所認同,並支持共同推展。(本文應邀供稿作者∕蘭陽城鄉美學基金會專業董事暨前羅東林管處處長:林鴻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