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俊育 / 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表示,為引導本市都市環境發展有秩序發展,並延續市府財務收支及公有建築物聯審原則及都市發展實務執行需求,本次辦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階段部分條文修法作業,本次共計修訂15條,經行政院111年2月25日准予備案,將於111年3月18日公告實施。
城鄉發展局局長黃國峰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內容包括:為改善建築基地深開挖而衍生相關工地安全課題,並配合市府建築基地透水保水政策,在與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研議後,獲得內政部同意如屬特殊情況之基地經本市都設會審議通過後,得酌予放寬至建蔽率加20%,除可減少深開挖風險外,亦可使建築基地地下室更具使用彈性;另為促進公有行政法人興闢公益性設施及支持中央推動社宅政策,本府亦多次與內政部、國家住都中心溝通,增訂行政法人利用非公有土地興辦公益性設施得適用施行細則39條之1規定提高基準容積,以強化相關社會褔利設施供給動能,持續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予市民大眾。
▲完工後照片。 (圖/新北市都更處提供)
都市計畫科科長鄭博仁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除前配合中央、地方政策所需外,亦增訂後院退縮,以提供廢汙水排水系統建置;另為簡政便民,統一本市建築基地綠化標準及調整需都市設計審議範疇;為促進私人捐建公益性設施多元化利用,修正及增訂公用事業受贈項目等相關內容。使整體施行細則於第4階段修法後,更符合實際都市發展需要及貼近市民需求,並有助於市府各項政策之推展。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修訂後版本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