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犯「假車禍、真詐險」未遂案,宜蘭市代會主席遭起訴並求刑7年。(圖∕宜蘭檢調提供)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涉嫌製造假車禍詐領保險金未遂案,已經偵查終結,宜蘭地檢署檢察官16日依貪汙治罪條例相關罪嫌,將他起訴,求處有期徒刑7年,並宣告褫奪公權7年。

宜蘭地檢署指出,針對宜蘭市代會主席林智勇、陳姓司機及林之服務處鄧姓人員等3人,涉嫌以假車禍詐領保險金未遂乙案,由薛植和主任檢察官、韓茂山檢察官共同指揮宜蘭縣調查站依法偵辦,於今年1月18日前往市代會主席辦公室等5個處所搜索,並傳訊3名涉案人及相關證人。

經查,林智勇於110年6月17日中午,駕駛所有之奧迪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宜蘭市大福路某處時,自撞路旁電線桿、水泥護欄,致車身嚴重毀損,因該車僅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丙式車體損失險,自撞事故非理賠範圍,而他擔任市代會主席的公務配車(下稱B車),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包含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汽車超額責任保險等,第三人車損部分最高理賠金額高達1,050萬元。

檢方指出,林為圖謀保險理賠140萬1,777元,萌生詐領保險金之犯意,於110年6月17日晚間6時8分許,駕駛A車至宜蘭市大福路1段265號對面,陳姓司機則駕駛B車搭載林之服務處鄧姓人員跟隨至A車後方,製造B車追撞A車之假象,再向警方報案。

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時,因陳某駕照已被吊銷,無法申請保險理賠,乃推由鄧某向處理的警員謊稱其為B車駕駛人,因為超車不慎而撞擊A車。待陳某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即據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嗣由富邦產險公司發覺異常,經檢調追查後始悉上情。

檢察官勾稽相關事證後,認為林等3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全案偵結起訴;並請求法院對林判處有期徒刑7年,宣告褫奪公權7年,以懲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