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流程簡介_頁面_1
▲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流程。(圖/金門縣政府提供)

記者呂蘋恩/金門報導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第1項規定,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111年3月19日前,向金門縣政府申請納管,並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期限完成改善後,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流程。(圖/金門縣政府提供)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表示,因應中央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前已透過新聞發布、地區工商協會及縣府建設處網站宣導相關資訊,並提供單一服務窗口、Q/A及相關申請書件填寫範本供廠商參考,以利廠商申請辦理。為使地區105年5月19日前低汙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更瞭解納管程序,特於111年3月7日上午 9 時假縣府新聞發布室舉辦未登記工廠納管說明會,說明申請合法化辦理期程、納管程序、申請 條件及申請書填寫等,並提供現場收件,惠請符合納管資格之未登記工廠踴躍參加,以免喪失權益,也避免受罰。

縣府建設處呼籲符合上述規定尚未送件申請的未登記工廠業者,把握這次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在法定期限內送件申請納管。目前中央政府已透過航照圖加強比對變異點,通報各縣市政府查處確認,如經查獲納管期限屆期尚未申請納管及105年5月20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將依法陸續執行斷水電及拆除作業,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如有疑問請洽本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電話:082-326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