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喬智/嘉義報導
去年12月發生在水上鄉民生社區某民宅犬隻死亡,導致壁蝨爬到周邊道路,嚴重影響居住環境案件,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查訪發現該名飼主在應限期改善期間仍不作為,致犬隻死亡,涉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故意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死亡等有關刑罰規定,依法函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究辦。
家畜所表示,本案為去年底民眾通報民生社區和平街一戶民宅所飼養的母犬與幼犬環境髒亂、糞便未清理、惡臭,家畜所派員查證其所飼養犬隻確實有未絕育、未完成晶片寵物登記與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等情事,當場要求飼主限期改善並列管複查,惟限期改善期間家畜所再接獲民眾通報,表示母狗已死亡,屍體竟放置原地多日未妥善處理,壁蝨向外擴散影響周邊道路及社區環境衛生,民眾陸續向縣議員林緗亭陳情,縣府獲報後,由環保局與家畜所分工派遣消毒車進行大消毒,才避免壁蝨危害。
家畜所指出,動物保護法第6條及第2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倘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飼主經家畜所要求限期改善仍不作為,導致犬隻死亡後又未積極妥善處理屍體而衍生後續環境衛生問題,涉嫌違反前項規定,已函請水上分局移送司法機關偵。
家畜所呼籲民眾不得任意傷害動物,如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將移送法辦,飼主也應依動保法規定為愛犬絕育、施打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