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振和∕花蓮報導
新冠疫情升溫,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專注防疫,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的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滿者,統一自動延長至今年12月31日,並可用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縣長徐榛蔚表示,花蓮縣有1100餘位身心障礙者符合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延長,不需主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效期都已統一延長完畢,可用原證明繼續享有原有的相關權益及補助,近期會寄出書面通知公文,請身心障礙者不要擔心。
縣府社會處長陳加富強調,民眾接到書面通知後,請再持通知公文及身心障礙證明至各鄉鎮市公所或縣政府馬上辦中心,辦理展延紙本註記,以供求職、求學、購票需出示證明等的相關單位查驗。
另,今年11月1日以後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若有展延需要,仍需依規定檢具正當理由、國民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主動向縣政府馬上辦中心或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至多申請延期一次,一次延長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