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及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計畫書示意圖。(圖/廠房業者提供)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自 98 年 05 月 08 日修正按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土地,應依規定辦理整體開發,始符合都市計畫實施之公平原則及其基本精神。然而高雄市亞洲新灣區(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特倉區規定,須採取整體開發並限制建築,導致申請人無法更新廠房設備,造成營運損失嚴重。

部分業者表示,由於「整體開發」限制建築,導致消防設施老舊,無發更新符合最新消防法規之要求,導致廠房無法繼續使用,經營困難。其次,本區劃定公共設施土地占比40.3%,致使金融機構無法認定為擔保品, 影響原有廠商金融機構原有融資額度,導致須增加擔保金及利息負擔,增加廠商營運成本與風險。再其次,土地使用關定劃定之特倉區土地占比69.7%,地價稅率為5.5%,導致廠商作為工業使用土地無法依工業用地稅率1%繳交地價稅,造成廠商不合理繳稅,造成廠商成本增加,業者苦不堪言。

業者同時表示,依據高雄市政府於99年7月29日公告發布實施,修正「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即日起物流、倉儲、汽車貨運、醫療保健業等行業可於甲、乙種工業區設置,亞洲新灣區特倉區已無設置之必須,回復「智慧製造園區」(工業區),讓業者可以轉型透入綠色產業的發展,對於目前高雄市卻少工業用地達300公頃的窘迫性,更有助於高雄市產業轉型升級 ,增加高雄市科技產業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