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實施防空疏散避難前,應養成隨手關閉「門窗、電源、水源及瓦斯」之習慣,並攜行「個人緊急避難包」參與演練。(圖/彰縣府提供)

記者蕭麗鳳/彰化報導

彰化縣「113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7號)演習」訂於113年7月22日(星期一)13時30分至14時,實施30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交通管制」及「其他必要管制(關閉門窗、熄滅燈火、音響)」等實作演練,並於同日14時至14時30分(防空警報解除後),實施30分鐘「戰災搶救(災害救援)」及「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開設演練」,以強化各項防空整備與作為。

防空警報發放後,行走於道路之「行人及車輛(駕駛、乘客)」,應聽從「警察及協勤民力」引導,就近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實施防空避難;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所有人(大樓管理委員會、保全或住戶)」,聽聞防空警報後,應主動開啟「防空避難地下室車道之鐵捲門或柵欄」,提供周邊民眾就近進入,以實施防空避難。

▲實施30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交通管制」及「其他必要管制(關閉門窗、熄滅燈火、音響)」等實作演練。(圖/彰縣府提供)

民眾實施防空疏散避難前,應養成隨手關閉「門窗、電源、水源及瓦斯」之習慣,並攜行「個人緊急避難包」參與演練;縣內各公、民營工廠照常營運,但須配合關閉門窗及實施人員進出管制(臺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防空警報發放後,行走於道路顯有疏散避難困難之「身心障礙者(如聽覺、視覺、肢體等)」,由「警察及協勤民力」主動協助該員就近實施防空疏散避難。

演習期間,彰化縣內各團體、公司、廠(場)站或民眾,若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演習命令之管制措施及參與演練,先以勸導方式,勸導後仍未配合者,彰化縣政府將依違反「民防法第25條」,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縣民務必配合。

縣民可手機下載安裝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服務APP」,或至彰化縣警察局官網「防空避難專區」,查詢彰化縣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具體位置及相關資訊;另彰化縣警察局已於入口處設置「新式標示牌」供縣民識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