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期審議國會改革法案,朝野政黨與公民團體激烈衝突與抗議後,今(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新增藐視國會罪條文。此修正案規定官員不得反質詢、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若虛偽陳述者,將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條文內容

以下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的藐視國會罪條文主要內容:

  1. 官員在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時,不得超出質詢範圍,也不得反質詢。
  2. 除非涉及國防、外交等明顯立即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並經主席同意,官員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3. 除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官員不得缺席。
  4. 若官員違反上述規定,主席可予以制止並命其出席及答復,若仍不遵從,經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並經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後,將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
  5. 被處罰者如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 政府人員在立法院受質詢時,若虛偽陳述,將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民進黨與一些公民團體反對此修正案,認為藐視國會罪可能導致國會權力擴大,造成行政權與立法權失衡,可能違憲。此外,反質詢定義不明,藐視國會罪定義過於寬鬆,容易誤判入罪。若私人企業或團體違反調查協力義務,也可能被扣上藐視國會罪名,造成恐慌。

國民黨與民眾黨則表示,藐視國會罪主要針對政府人員,普通民眾不會受到刑事處罰。此條文重點在於政府官員不得在國會聽證時說謊或隱匿資訊,即使違法也需經立委提案連署及院會決議,才會有後續處罰,強調不會造成國會權力擴大問題,須等法院宣判後才算數。

這項修正案通過後,對於國會的職權行使和政府官員的責任提出更明確的規範,但其是否會對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平衡造成影響,仍需持續觀察。

新聞來源:享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