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水利處表示,因法規修正,提醒民眾要多留意,現在向市府申請使用公有土地,比起以往的程序,還多了一個步驟需要辦理公證,民眾申請前要了解相關程序,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水利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指出,臺北市轄區範圍內有不少由水利處管理的市有土地,就座落於民眾日常生活可接觸到的環境周邊。以往針對這些市有土地的民眾申請案,若具公益性、公共性或是短期使用而無續約需求,水利處則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辦理審認。
下管科說明,針對使用公有土地,因北市財政局考量其訂定的內容在實質上多數屬於私法契約,因此比照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的契約性質,以簽訂私法契約為原則,將自治規則之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辦法」,增加應辦理公證事宜(含共同負擔費用)相關規定,今年2月1日起,新申請案件已開始適用新制規定。
新法規已經上路,為避免增加申請的期程,水利處特別提醒民眾,申請公有土地前,一定要先了解相關適用條件,也就是要符合公益性、公共性,或是短期使用而無續約需求的使用條件,也要備齊相關的申請文件,而且審認通過後,還要再辦理公證,才能在申請過程中確保自身的權益。
新聞來源:享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