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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問題,例如房東不退押金、房屋設施損壞、鄰居吵鬧等,合約訂定時就是關鍵。钰鼎投資有限公司代理人李克焜與陳姓出租人,於111年12月22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陳姓出租人將坐落於高雄市新興區一處辦公大樓,出租予钰鼎投責有限公司,租約簽訂期5年。承租人表述租屋動機就是為了要做生意,須登記公司於承租處。然而出租方卻不願意提供所需的文件讓承租方辦理,承租方不滿無法營業憤而不付租金,雙方爭執不休,最後只能訴諸法律途徑,由法院裁決。
钰鼎投資有限公司代理人李克焜曾參選馬祖鄉、大安文山區的民意代表,也是愛心黨的黨主席。111年12月22日向陳姓出租人承租高雄市新興區的辦公大樓2樓。甲乙雙方簽訂合約時約定租金每月5萬元整,李克焜要求設籍公司於承租處,以經營其發展項目,當時雙方達成協議,李克焜才決定承租。
李克焜表示承租的辦公室原本非常的髒亂,而且堆滿了許多的雜物,花了非常多的時間清運、整理。承租處有相當多物品損壞,出租方也不願意維修,例如鐵門、廁所漏水、地板龜裂等。過程中經常向出租人要求提供稅籍登記或是稅單,以利辦理公司登記,但出租方口頭說好卻一直不願意提供。使他花了許多的心血與時間在辦公室的整理,卻無法正式開門營業,損失的金錢相當的多,所以不願意支付租金給出租方。
出租方因收不到租金,故要求收回出租處,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高雄地方法院行文給钰鼎投資有限公司,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要求李克焜到場等候,雙方於辦公室外再度爭執。到場的事務官說明合約訂定時,約定事項就有說明設籍公司於租賃地址時,「應得」出租方書面同意。
合約簽定時即載明承租方所要求的公司設立問題,出租方可答應,也可不答應。並非承租方所說的立場,此事件說明合約的訂定內容,皆須審視確立再簽約,不然吃虧時只能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