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高雄報導】 明(13)日就是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高市選委會提醒,自13日凌晨零時起,就不可再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有違反,將裁處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政黨或候選人,更會加重為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市選委會統計,在投票日比例最高的違法行為就是從事競助選活動,例如對他人比出選舉號次手勢拉票,或者藉由穿著佩帶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或利用LINE、臉書、ptt等社群媒體平台貼文或傳送手機簡訊等方式,表達含有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的相關影像、聲音或文字,而構成競助選行為。選委會指出,許多人直到被處以高額罰鍰後,才知事態嚴重而悔不當初。

投票日除了禁止拉票之外,選委會也提醒市民大眾避免從事下列違法行為,以免受到重罰甚至留下前科:

一、撕毀選票,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攜帶未關閉電源的行動電話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將選票攜出投票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四、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而經制止不聽,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五、投票時間截止前,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政黨或候選人處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處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選前禁止散布選舉民調 高市選委會呼籲大眾勿以身試法

為避免大眾不慎觸法受到重罰,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先前已發布新聞稿提醒市民避免於投票日前10日起散布民調資料。惟據高市選委會指出,今(12)日接獲檢舉,特定人士於LINE群組內散布總統候選人民調資料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故再次呼籲大眾勿以身試法。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資料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包括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資料在內。就此,中選會及高市選委會均已發布新聞稿提醒大眾避免違反上開規定。

有關今日民眾檢舉案情,高市選委會已受理,並再次重申,為保障選舉之公平與公正,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藉由民意調查資料影響選民之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呼籲各政黨、候選人及社會大眾避免以身試法,共同發揮守法精神。

新聞來源:屏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