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勁陞/高雄報導】 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及加重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違規行為的罰責,交通部通盤檢討交通違規記點制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自112年6月30日上路,其中,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接受道安講習。
至於逕行舉發的違規案件(應記違規點數、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若被通知人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則改記汽車違規紀錄(如須吊扣、銷駕照,則改處吊扣、銷牌照),如汽車所有人為租賃業者,則可能加倍罰鍰。
高雄區監理所李瑞銘所長呼籲,為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汽車運輸業者應加強督導所屬駕駛員應依規定駕車,切勿有違規行為,如違規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業者將會連帶受罰。
此外,為利車輛使用者了解記點查詢及主要駕駛員登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新修法規定,李所長表示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監理服務網」設置「最新修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內有Q&A及懶人包可供查詢,敬請多加運用。
新聞來源:屏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