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貼心提醒,民眾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若該土地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記得於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不要錯過節稅的機會。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果僅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若能明確劃分自用住宅及營業各自使用部分,可依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如為樓房時,則可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納保官表示,為了即時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及受理申訴或陳情,並提供納稅者尋求救濟時必要之諮詢與協助,該處目前設有14名納保官,除總處外,並於三重、汐止、淡水、板橋及新莊分處分別派駐納保官,就地提供民眾最即時服務,確實維護納稅者之權益。
該處網站( https://www.tax.ntpc.gov.tw )首頁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公告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民眾若遇稅捐爭議問題,除可透過現場、視訊、電話或傳真方式申請納保官協助外,亦可至該處專區線上申請,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新聞來源:享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