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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修正條文,交通部已完成核定古董車專用號牌規格樣式,公路總局正積極製作中,今(112)年底前即可開始核發。另外,交通部亦已核定古董車認定與申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及預告後續新登檢領照之項目及基準,持續推進開放古董車上路的相關工作。
交通部指出,經蒐集世界各國針對古董車概訂有特別管理機制,以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經參考國外相關規定,並邀集相關機關及公(協)會業者研商開放古董車上路獲有共識,朝建立古董車領用專用牌照方向規劃相關制度,立法院前業於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該部研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修正條文作為古董車領用專用牌照之依據,交通部於112年5月30日核定公路總局所報國內古董車專用號牌規格樣式(如附圖),為展現古董車及其號牌之特殊性,古董車專用號牌之顏色為「棕底白字」,編碼分配古董汽車為KUA-0001~9999、古董機車為KUM-0001~9999各6560副,其餘規格、材質、防偽辨識及字體樣式均與現行新式汽車號牌相同。
交通部說明,依所蒐集國外古董車相關規定,該部於112年6月6日核定古董車認定標準,包括:(1)車齡超過35年車之二輪機車或左駕小客車,(2)應取得原車輛製造廠或其代理商出具之古董車證明文件或國外政府核發之古董車號牌證明文件或經交通部認可單位出具符合古董車認定條件之證明文件,(3)車輛內裝應保持完善;車輛外觀、底盤結構、引擎(或馬達)、變速箱、煞車以及轉向系統應與原車輛製造廠車輛出廠狀態相同,所使用之零組件應為原車輛製造廠製造或符合原車輛製造廠規格之複製品。及(4)國內外已領照使用未報廢之車輛等4項認定標準,符合前開規定條件之車輛,得申請認定為古董車,並依規定申請古董車逐車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交通部表示,對於開放古董車上路的配套使用規定,該部亦已於112年6月12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之1,古董車行駛上路必須應依下列規定,僅限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行駛,但為參加車輛相關活動、辦理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並經公路監理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另外,古董車除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或經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許可外,應於車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道路範圍內行駛,且不得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但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