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11月28日及12月12日半個月內,史無前例進行三件地方公職人員罷免案,選舉罷免原本是民權的行使,是民主的表現,結果可能影響地方和諧團結,致裂痕更深難以癒合。
看看地方選舉或正在發生的罷免案,因選舉恩怨造成地方派系壁壘分明的現象不勝枚舉,選舉活動期間,只要走出家門,與人接觸都要小心對話,因為競爭激化,已經分化到了非友即敵的地步,嚴重撕裂地方原本的和諧氣氛。
選舉甚至和官司同步進行,有些是當事人告官,有些是贿選、暴力恐嚇案等理由被告,搞到選舉結束恩怨情仇還是持續著,官司也沒完沒了。
基層選舉惡化已如此,所以,不時有廢除鄉鎮市長、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呼聲,改為官派,可惜名利之所趨,阻力大無共識都不了了之。
基層地方選風敗壞難改善,立法院的立法諸公厲害了,於106年通過修改選罷法,降低罷免案連署門檻,只要連署達到選舉人總數10%,罷免案就成立,至於能不能罷免把在位者拉下台,先別管,罷免成案就足以震撼對方嚇得半死,於是,選舉恩怨及派系鬥爭更火上加油繼續延伸惡化下去,所以,罷免案也就烽火遍地!
花蓮縣富里鄉第18屆鄉長陳榮聰罷免案,根據花蓮縣選舉委員會開票統計,投票結果為否決,全案於30日經委員會審議後公告。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表示,此次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為8,607人,實際投票人數為1,089人,投票率為12.65%,有效票為1,056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974票,佔92.23%;不同意罷免要數82票,佔7.77%,無效票為33票。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鄉長罷免案結果,應由該會審查,並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之結果;又依同法第90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或同意票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數四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此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本文作者∕資深媒體人:溫富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