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警積極取締違規沙灘車  呼籲業者遵守規定

【記者何勁陞/恆春報導】 恆春半島地區常見沙灘車出沒,依法沙灘車禁止行駛於道路上,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

為遏止違規行為,恆春分局編排專案勤務取締,並持續配合主管機關取締沙攤車行駛於林地等非道路違規行為。

恆春分局分局長林明波表示,呼籲沙灘車業者遵守相關法令,切勿知法犯法,違規行駛於道路上,另請遊客慎選合法業者,以保護自然環境及自身安全。

新聞來源:屏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