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銘瑞/高雄報導】 駕駛人請注意!交通部已完成修法,自3月31日起若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或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原本小型車處罰新台幣2000元、大型車處罰2800元,一律提高為按法定罰鍰最高額3600元處罰,機車則處罰新台幣1200元。

為降低行人交通事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5月1日起已於轄區展開路口慢讓停交安宣導並實施一系列路口安全大執法,其中包含4大重點項目為「路口不停讓行人」、「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及「取締道路障礙」等,經新興分局統計至5月2日,警方執法攔獲路口不停讓行人違規,針對2部汽車及5部機車駕駛各祭出新台幣3600元及1200元重罰,另外也取締人行道違停11件、道路障礙3件,警方執法決心不容挑戰。

新興分局指出,警方取締未停讓行人之認定標準為:「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略為人行道3個枕木紋寬度)以內,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一群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時,汽、機車應禮讓行人完全通過路口,不得強行進入行人穿越道,使行人分散成兩股。」及「行人穿越路口時,汽、機車不得強行進入行人穿越道,造成行人驚嚇、後退或停等。」一旦發現駕駛人有違反上列情狀,警方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及第48條第2項予以告發,汽車一律處最高罰新台幣3600元,機車處新台幣1200元,駕駛人不可不慎!

新興分局分局長陳志榮表示,馬路如虎口,保護行人路權及人身安全,是警察持續努力的工作與責任,多一分禮讓,少一分遺憾,唯有建立駕駛人禮讓行人的正確用路觀念,營造安全友善的用路環境,才能真正保障您我的用路安全!

新聞來源:屏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