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起新法上路汽車未停讓行人處3600元 警籲車輛路口慢看停

【記者廖銘瑞/高雄報導】 汽車駕駛人要注意囉!根據交通部於112年3月24日已完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修正,針對汽車及大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原分別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及2800元,均加重為3600元罰鍰;另汽車及大型車不暫停讓視障民眾者,原分別處罰鍰3600元及4500元,加重為4800元及7200元罰鍰,至於機車罰鍰則維持不變,對不暫停讓行人及不暫停讓視障民眾,分別處罰鍰1200元及2400元,並自112年3月31日起施行。

高雄市警局統計112年1月至2月止,取締汽機車不停讓行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3項)、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3項)等違規計有533件,其中亦包含交通局於左營區博愛二路與裕誠路口及新興區中山一路與五福二路口等2處設有科技執法設備,針對汽機車未停讓行人違規取締50件。警察局為維護行人行經路口安全,將持續落實執法,以期降低行人路口交通事故發生。

統計高市111年全年度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計發生380件,交通事故發生原因,多為用路人未遵守交通安全法令及駕駛未停讓行人所造成。為此,交通大隊及各分局持續交安宣導,針對行人族群及駕駛者分析肇因及違規態樣,播放影片及宣導圖卡等,並呼籲用路人培養路權觀念,路口慢看停,行人停看聽,保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新聞來源:屏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