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勁陞/恆春報導】 交通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自3月31日起,提高下列交通違規項目罰鍰金額:
一、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二、 車輛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禁止行人穿越路段除外)。
三、 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禁止行人穿越路段除外)未禮讓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通過。
四、支線道車不讓幹道車先行。
五、 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行駛。
六、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
恆春分局於新制上路首日編排交通取締專案勤務,針對上述違規項目加強執法與宣導,藉此保障行人的用路安全,並避免車輛互不禮讓搶快爭道而造成事故。
恆春分局分局長林明波表示,本次修法主要針對停讓行人及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部分提高罰鍰,呼籲用路人對禮讓行人、遵守標誌等觀念銘記在心,並確實遵守規定,恆春分局持續加強相關安全宣導及執法,警民共同營造交通優質環境。
新聞來源:屏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