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宜蘭報導
宜蘭檢警調嚴查速辦現金買票案, 23日再度偵結二起案件,依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將2名樁腳及1名鄉民代表候選人提起公訴。
偵查終結的二起案件,是日前由檢察官郭欣怡、張立言指揮宜蘭縣調查站、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宜蘭縣警局刑警大隊及礁溪分局、三星分局等人員,查獲頭城劉黃姓樁腳、壯圍鄉張姓鄉民代表候選人及其藍姓樁腳現金買票案。
宜蘭地檢署指出,劉黃姓鎮民為求頭城鎮某鎮長候選人能順利當選,接續於10月至11月初期間,分別對於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朱姓、劉姓、郭姓等人,以每票1,000元之對價及按照戶內之有投票權人之人數,交付1,000元、5000元、6,000元之現金給上開人等,約定渠等將票投給林姓候選人。
檢方認為,劉黃姓被告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因已年滿80歲,且於偵查中自白犯行,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另收受賄賂之選民,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犯後態度良好,均獲不起訴處分。
另外,壯圍鄉第二選區張姓鄉民代表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先於111年11月15日中午12時許,交付2,000元給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藍姓樁腳,約定將票投給張候選人,並交付2,000元請託藍某轉交其戶內有投票權之子女2人。張又交付6,000元給藍,11月15日晚間8時許,將6,000元交付給某選民,請求該選民將票投給張,惟未獲應允。檢察官認為,張、藍二人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