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為保障消費者購買市售嬰兒用布尿褲(布)的消費安全,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委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SGS),針對布尿褲(布)與皮膚接觸的主布料進行測試,8件全數合格,但在「標記及標示」與「使用說明書」部分,市府經濟發展局查出3家不符合規定。
據統計一個寶寶從0到3歲約需使用6萬元的紙尿布,全臺1年製造約14億個用過即丟的紙尿布垃圾,不少父母為省錢及環保理由而改買可重複使用的嬰兒用布尿布。
消保官表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將嬰兒用布尿褲(布)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製造或進口的嬰兒用布尿褲(布)必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上「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陳列或銷售。本次抽查依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國家標準及參考CNS 11820 紙製品之可遷移性螢光物質試驗法執行檢測的結果,8款商品皆符合安全標準。另外在標示和說明書內容部分,新北市府經濟發展局查出 2件有洗燙處理方式附縫和吊卡不一致之缺失,1件不符規定之處為未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未標示尺寸或尺碼、成分標示文字未以繁體中文標示。
消保官進一步指出,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違反標示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針對本次查獲標示不符之嬰兒用布尿褲(布),新北市府經濟發展局將針對位於製造商或進口商輔導改善,非新北市轄區之業者則移請他縣市辦理後續改正事宜。
消保官建議消費者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布尿褲(布),更要特別要注意使用說明及警語,使用前先下水洗過並勤換布尿褲(布),才能保護寶寶的肌膚的健康。消保官並提醒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如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嬰兒用布尿褲(布)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銷售者則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