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俊育 / 臺北報導
國發會日前針對憲法法庭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合憲,國發會表示感謝。判決中說明該法條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不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另外,上開判決另提及「由個資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乙節,國發會尊重憲法法庭判決,未來將參考國際相關立法趨勢,研議建置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以完備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