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於今(111)年4月30日上路,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本次修法雖限縮民眾檢舉項目,但非鼓勵民眾可以恣意違規,例如在路段中紅、黃線違停,如接獲民眾報案或警方巡邏查獲時亦能舉發,另併排、交岔路口、公車站10公尺內與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違規停車,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仍得以檢舉。
▲可檢舉項目。(圖/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按交通部說明,原民眾檢舉制度引發社會各界及輿論關切,該制度為86年施行,時空環境變遷,原為「彌補警力不足」、「維持交通秩序」立法目的,因智慧型手機、行車影像記錄器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劇增,或有特定人針對性尾隨跟拍,連續性、惡意性及報復性檢舉,引起眾多民怨,已偏離立法目的;本次修法期能改善目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衍生問題,施行後將持續滾動式檢討。
本次通過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限縮為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動態及靜態交通違規,包含闖紅燈、逼車、蛇行、未禮讓行人及併排停車等46項違規可供檢舉,並限定民眾檢舉單一車輛違規時間若未超過6分鐘及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僅限舉發一次不可連續舉發;期以修法後減少浮濫及惡意檢舉。
▲可檢舉項目。(圖/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裁決處表示,經統計110年每月平均接獲民眾申訴遭惡意連續檢舉的申訴案件達172件,一年達2,000餘件;另統計,新北市在今年4月30日修法實施前,違規案件總數129萬件中,民眾檢舉件數為32萬件,平均每日檢舉入案件數為2,675件,佔24.8%;而自5月1日至10日修法實施後,民眾檢舉入案件數平均每日為2,659件,佔違規總件數比例僅下降至23.1%,裁決處初步判斷,應是減少惡意、連續檢舉案件。
裁決處也提醒,限縮得檢舉項目並非代表駕駛人得以隨意停車、違規,良好的交通秩序仍需全民共同維持及監督,如遇有非表列得檢舉的靜態停車違規,民眾仍可透過撥打110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