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偶爾可見有車主會用抹布、公仔娃娃、口罩來遮住車牌,以避免交通違規被檢舉,令人感到好奇這樣做沒關係嗎?日前新北市一名小貨車司機駕駛因車尾吊勾遮蔽號牌,被民眾檢舉而遭警方舉發,這名小貨車主因不服被檢舉而提起行政訴訟,但經法官檢視相關影像跡證,確有「號牌為他物所遮蔽」違規行為,駁回其訴訟,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裁處新臺幣6百元。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示意圖(非本案案例)。(圖/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新北市109年汽、機車因「號牌為他物所遮蔽」違規案件計有328件,110年則有352件。而近二年(109-110)違反第13條規定「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裁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違規案件計有25件,裁決處呼籲車主或駕駛人應確實遵守汽機車號牌懸掛規定。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以造成其他用路人無法辨識或規避交通違規等情形。同時也要提醒各位自認遵用規定的用路人,開車出門前除了例行檢查車況外,也要留意一下車牌沒有被髒污泥濘遮蔽的狀況,大家共同遵守用路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