鰻苗捕撈期將結束,漁業署籲配合。(圖∕漁業署)

記者陳映庭∕綜合報導

110年度鰻苗捕撈期將於3月20日結束,漁業署表示,依農委會修正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21日起至10月31日禁止捕撈鰻苗,籲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配合,共同維護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表示,自111年3月21起至10月31日禁止捕撈鰻苗,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筏)於海上捕撈者,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指出,訂定鰻苗捕撈禁漁期,能讓鰻苗溯河成長,增裕鰻魚資源。為了讓成鰻得以降海產卵,漁業署已輔導1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禁捕鰻魚河川彙整如附表),其中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資源養護工作。


附表: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