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女兒林羿伶涉弊案,宜蘭地院更裁具保40萬元。(圖∕新頭條資料庫)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女兒林羿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案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保請回,檢方不服裁定,提出抗告,經高等法院發回更裁後,地院4日上午再開羈押偵訊庭,裁定40萬元交保。

偵辦宜蘭縣政府等機關弊案的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在第二波搜索、約訊的行動中,認為縣長林姿妙和她的女兒林羿伶,以及縣府農業處長康立和,有湮滅證據與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情事,向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但院方裁定林姿妙80萬元交保,林羿伶和康立和無保請回。

檢察官不服院方裁定,審酌全案偵查程度、犯罪性質、犯罪情狀及有湮滅證據與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一切情事,仍認為確有事實足認被告3人有刑事訴訟法之羈押原因與必要,3月1日依法提出抗告。

高院認為,林姿妙涉圖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但一審已諭知80萬元交保,裁定並無不當而駁回抗告;康立和涉犯圖利、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依卷內證據,不足以認定有羈押原因,一審裁定不予羈押,並無違法;至於林羿伶所涉圖利罪部份,則有卸責情形及湮滅重要訊息行為,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更裁。

宜蘭地院4日上午重開羈押訊問庭,經檢察官補陳證據、到庭陳述,及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等意見後,認為被告林羿伶有事實足認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具保40萬元。

對於是項更栽結果,宜蘭地檢署表示,將於收受裁定理由後再決定是否抗告。是否延押縣府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則尊重檢察官職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