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宜蘭地檢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人員13日在宜蘭展開大規模查弊行動,經搜索30餘處公私處所及偵訊30多人後,14日上午告一段落,縣府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科長吳東原2人聲押獲准,並有6人各以10萬及5萬元交保,縣長林姿妙和羅東鎮長吳秋齡無保請回,但都列為被告。
▲檢方說明相關案情。
檢廉發動這波震驚各界的查弊行動,追查重點包括羅東土地免徵增值稅、羅東土地都市計畫變更案、晚會辦桌布置標案及財產來源不明等數起案件,13日一早兵分30多路前往宜蘭縣政府、羅東鎮公所辦公室,以及相關人等公私處所進行搜索,並以嫌疑人及證人等身分,約詢縣長林姿妙、縣府地政處處長楊崇明、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科長吳東原、羅東鎮鎮長吳秋齡等30人,以釐清相關人等是否涉及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
▲宜蘭縣長林姿妙(右)、羅東鎮長吳秋齡(左)訊後無保請回。
經漏夜偵訊後,檢察官認為被告吳朝琴、吳東原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1項第4款圖利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之虞及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時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課長趙竑勳、課員黃耀智亦涉有圖利罪嫌,各具保10萬元;陳正勳、劉石純及另一名林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各具保10萬元;縣府地政處處長楊崇明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具保5萬元。
檢方表示,被告林姿妙、吳秋齡等人訊問後,認其等所辯各節仍有進一步查證之必要,訊後先行請回;另其餘人員訊畢後亦均請回,全部偵訊於14日上午9時許暫告一段落。後續仍將比對相關證物及傳訊相關人等,進一步釐清案情。
針對本案聲請羈押部分,檢察官認為被告吳朝琴、吳東原均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經宜蘭地方法院訊問被告二人,及依據檢察官所提出的相關事證,足認其二人犯罪嫌疑重大,涉犯貪污罪嫌乃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審酌本案尚有諸多細節及疑點仍待檢察官調查、釐清,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二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4日下午3時許當庭裁定羈押被告二人,並均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