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註銷號牌車主將受罰並禁止其行駛。(圖/彰化監理站提供)

記者蕭麗鳳/彰化報導

彰化監理站與彰化縣交通處所屬停管單位及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單位合作建立「註銷號牌即時通報機制」跨機關合作大規模執行監警聯合稽查,利用先進的「車牌辨識系統」取締無牌照行駛的註銷車輛,讓註銷車輛無所遁形!

監理站站長黃建興表示,車輛如經註銷牌照,應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繳回號牌不可再繼續行駛。若車牌註銷不再使用,應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若還要繼續使用,應驗車後重新領牌,才能再行駛道路。切勿心存僥倖繼續行駛或停放道路,若經查緝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及時製單舉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牌照;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已通過修法,汽、機車牌照,遭吊銷或註銷者,須滿6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牌照。

▲車牌註銷不再使用,應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圖/彰化監理站提供)

彰化監理站提醒車主,車輛被註銷、吊銷的原因不外乎是汽車不依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且逾期6個月以上、車主死亡後,繼承人未於車主往生1年內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繼承過戶、車主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仍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遭吊銷其汽車牌照…等等;倘若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車輛均需經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號牌及行照上路。車輛牌照已遭註銷,請勿再行駛,彰化監理站、彰化縣政府停管單位及彰化縣警察局監警聯合利用車牌辨識系統科技大執法查緝使用註銷號牌,車主將受罰並禁止其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