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為法定休假日 中市勞工局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國人重要團圓節日中秋節即將到來,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此日為內政部所定國定假日,當天依法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中秋節出勤,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表示,今年中秋節(9月29日)適逢週五,如週五當天為勞工原訂「休息日」或「例假日」時,勞資雙方應協商於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該補休日性質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休日或休息日出勤,請雇主應依照各假別性質發給工資。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國定假日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方得為之。經調移後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但若雇主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另外,如為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於上述休假規定。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遵照法令並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勞工於中秋節期間出勤,事業單位應該要依法給薪,勞資和諧、安心團圓平安過佳節。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服務專線或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新聞來源:享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