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112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徵收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以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112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陳先生將土地賣給王小姐,並於112年9月1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登載為陳先生,該筆土地今年度地價稅由陳先生負責繳納;反之,若於112年8月25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王小姐才剛取得土地,但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已登載為王小姐,該筆土地今年度地價稅則應由王小姐負責繳納。
買賣雙方若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該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的約定,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本局仍以納稅基準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今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喔!
提醒您!地價稅採累進稅率,民眾移轉土地時可先考量登記日期,以減輕該年度地價稅負擔。
以市地重劃方式計畫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移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以本縣土地為例,移轉屬都市土地,可向土地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證明書上載明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方式取得者,才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節稅妙招! 地價稅減免及特別稅率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按稅率千分之十(10‰)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若符合地價稅減免或適用特別稅率規定者,請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可適用減免或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從次(113)年起開始適用。
符合地價稅減免規定如:無償供公眾通行且非屬法定空地之巷道用地、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等;符合適用特別稅率規定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
其中,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者,須符合以下4要件,112年地價稅可以省下4倍稅金!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供18歲以上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者,無一處之限制)。
提醒您!土地前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不必再重新申請。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方式新取得土地,如符合減免或特別稅率者,則務必在申請截止日(9月22日)前,向本局或所屬三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減免或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辦方式除了臨櫃、郵寄外,亦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pttb.gov.tw)線上申辦,方便又快速,請民眾多加利用。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 記得申報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沒有所有權狀,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所以民眾常誤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簽訂移轉契約書後就完成移轉,因而未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所以請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如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111~114、東港分局:08-8354780轉103~105、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新聞來源:屏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