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宜蘭報導
中國國民黨籍宜蘭市選區的縣議員莊淑如,於競選期間,因父親莊阿養替她賄選,檢方對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父女二人同住,關係密切,莊父亦實際參與競選活動,若非事先取得女兒同意,豈會甘冒刑事判刑風險擅自賄選,28日宣判莊淑如當選無效成立;但被告得上訴。
莊淑如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的宜蘭縣第20屆議員選舉,在宜蘭市(第一選區)以3525票吊車尾當選,民主進步黨藉的黃惠慈則以3462票僅僅63票的些微差距成為落選頭。該選區共有17名候選人,應選7席,僧多粥少,競爭非常激烈,檢警調等相關單位查察賄選,更為嚴密。
對於莊阿養、莊淑如一案,宜蘭地檢主張:被告莊淑如的父親莊阿養為使其女順利當選,於111年10月初某日,在宜蘭市對選民交付賄賂新臺幣4,000元。被告莊淑如與莊阿養同住,於生活上與經濟上均關係密切,莊阿養並實際參與競選活動,若非事先取得被告同意,實無可能甘冒刑事判刑風險擅自賄選,故被告莊淑如應當選無效。
宜蘭地院認定:被告為莊阿養之女,對前情亦無不知之理。被告與莊阿養均明知選舉如果採取賄選的不正當手段,將導致被告遭受刑事追訴及當選無效的風險,攸關被告政治前途及法律責任,則依一般經驗法則,若非事前徵得被告明示或默示之同意,或不違反被告的本意,莊阿養豈會甘願冒此風險、擅自主張而實施向他人買票等斷送被告政治前途的行為。
全案莊父當庭承認賄選,一審判刑2年6月;地院亦判處莊淑如當選無效,但被告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