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日前接獲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及警察局通報,指稱屏東縣恆春鎮擔任褓母之蘇○○對托育男嬰施暴涉有重傷害案件,立即責由主任檢察官劉修言、檢察官李昕庭偵辦,經嚴密蒐證後,認蘇女涉有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既遂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經查,蘇○○為取得我國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且具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在其屏東縣恆春鎮居所從事褓母托育工作,於111年12月間受託照顧8個月大男嬰,明知該男嬰腦部發育未臻成熟,仍極為脆弱,竟數次因男嬰哭泣感到煩躁、情緒失控,多次大力甩晃、推倒男嬰,或將男嬰拋摔撞擊床鋪、軟墊,於111年12月12日至14日共計13次以上述方式對待男嬰,造成該男嬰視力及腦部永久性損傷之重大難治傷害。
經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於111年12月16日通報屏地檢署並分案偵辦。承辦檢察官經訊問被告及相關證人,且為現場勘查採證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另囑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就被害人傷勢進行專家傷勢鑑定後,認蘇○○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既遂罪嫌,於日前依法提起公訴。
新聞來源:屏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