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約會浮報加班費,遭懲戒法院判處4個月罰俸;而花蓮縣政府地政處長吳泰焜任職國有財產署花蓮辦事處主任期間,因疏於監督,以致承辦員處理國有地續租換約「凸槌」,卻被懲戒休職1年6月;天差地別的懲戒,地方各界議紛紛。
4月30日報載一件懲戒案判決,台北地方檢察署前檢察官劉彥君上班時間翹班帶女子到摩鐵約會,並浮報加班費等,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法院僅判劉男罰俸4個月。
相較於吳泰焜在107年間擔任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主任期間,經查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以致承辦員辦理國有基地續租換約時,無權擴占6.5公頃國有土地,竟被懲戒休職1年6月,儘管此案上訴中尚未定讞,但對於固守法令的公職人員來說,難以心服。
吳泰焜案緣於監察委員蔡崇義107年10月間調查花蓮縣東湖農場範圍內中有部分國有土地遭民眾無權占用營業使用,而東湖農場範圍內部分土地於100年間即與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訂有基地租約供承租人建築使用,涉及其餘未出租部分,該分署早於106年9月接獲檢舉有遭佔用情事,即本於管理職責立刻派員勘查確認佔用事實後,在107年1月綜整相關資料送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偵辦竊佔罪嫌,明快處置有效嚇阻占用人停止使用及營業謀利,係於監察委員調查前已為適法的處理。
另,基地出租部分係依照分層負責,由承辦人、股長於107年10月逕為核定續租換約,毋須主任批核,從佔用土地的處理時間點來看,早於換約續租的時間,懲戒理由認定因換約續租導致佔用發生,時間點有誤,邏輯顯然不通。
監察委員認為本案係屬調查案件,吳泰焜疏未注意提醒同仁,不應依照規定辦理換約,係「固守法令不知變通」,要求原服務機關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國產署衡量情節予以申誡,但監察院認為太輕,改為記過兩次,並要求移送懲戒,不意竟遭懲戒休職。
經檢索相關判決,109年至111年間懲戒法院判處休職案件20餘件,其懲戒理由無非係涉犯刑事犯罪,包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能安全駕駛罪、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等罪判決在案。像吳泰焜被監察委員以「固守法令不知變通」,尚屬首見,與劉彥君案翹班帶女上摩鐵相較,對於固守法令戮力從公更是極其諷刺,雖兩案均可上訴,吳泰焜案若最終仍遭休職懲戒成立,恐將令全國公務員棄守依法行政的固有認知!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其處分區分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九個等級。其中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簡單來說,就是休職期間無薪水形同失業,要「回家吃自己」;縱使休職期滿,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對公務員而言,是相當嚴厲的處分。